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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员工提出离职后,公司不得晚于多久办完离职手续,并给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你好,员工提出离职后公司多久才可以办理离职,这个要看员工是口头提出离职的还是书面写辞职报告的。
如果员工仅仅是口头提出离职,那么公司可以一直不给员工办离职手续,因为口头离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符合法定的离职流程,所以即便员工认为口头上提前30天说了,以为过了期限就可以办离职了,那么公司方面是可以不予办理的,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那就更不用谈了,离职手续都没有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自然就没有的。
如果员工是书面提出辞职的,那么公司最迟必须在员工送达书面辞职报告后的第30天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在办完离职手续的时候公司方面就应该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所以,员工提出辞职,一是要注意必须是书面辞职,这才起法律效力;二是注意30天期限,这是办理离职手续的最长时间,超过这个期限,即便公司不予办理离职,员工也是可以自动走人的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走的时候公司还必须为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
一句话,离职的事情,按照法律规定的离职流程办理就是。
WWw.YIJITaO.CO∴MQ2:员工离职后不来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办?
保留好相关证据,按公司旷工辞退,并给他发函,告之按照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之前来办理离职,过期不来,由劳动者本人承认相关责任,社保等也会按照正常离职流程停缴。
去邮局寄双挂号,再按正常手续办理离职就可以了。后面跟公司没关系了,按照公司规章办事,而且也做到了通知的义务,他不能拿公司怎么样的。
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流程:
1、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做健康检查。
2、办理工作交接。离职员工除工作交接外,应立即停止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切业务。将该员工经手的工作交接到其他人员或主管。工作交接有助于防止员工仓促离职,出现工作脱节,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公司财物、文件资料及清偿债务。
员工在公司期间,由公司配发的或者由员工本人掌管的属于公司的财物,企业应指定专人接收。并将员工在职期间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如客户名单、各种图表图纸、财务账本、工作计划、技术资料等。另外,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应清查该员工在职期间是否欠有公司债务,如借款、赔偿款、罚款等。
4、退还员工证件及结清工资。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6、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对于公司认为需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则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明确员工的相应义务。
7、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8、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Q3:关于员工不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问题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 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员工离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请辞职、解雇离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如退休、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失踪或死亡等。
1、自请辞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自请辞职者,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同时,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单》,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办理离职手续。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员工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赔偿的,应在员工离职时一并结清赔付事项。
2、解雇离职: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而被用人单位给予解雇处分的,用人单位应首先知会工会,工会同意解雇处分的,由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公告》,在单位范围内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门制作《员工奖惩通知》,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该通知直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员工未经任何离职申请不告而别的情形,类似的还有严重违纪违规应予解雇处分之员工不告而别的、或员工未依照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自行不告而别的,这些员工不告而别时间达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视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知会工会,经工会同意后,发布《员工奖惩公告》,自《员工奖惩公告》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催告该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经催告后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视为该员工放弃其所有权利。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3、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离职:
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员工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因故失踪或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之离职交接手续由其部门主管凭《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办理。
Q4:员工提出书面离职,HR立即办理辞职手续,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过往的一些实际案例来看,员工提出书面离职,HR立即办理辞职手续,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要求的是劳动者要履行通知义务。但在三十天内,该劳动者仍属于企业员工。而该单位HR在没有和该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提前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此时,已经变为因公司原因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但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却没有任何理由,当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样的相关案例,在仲裁及司法实践中也已经被证实。
那么,对于此类事情该如何处理呢?
一般而言,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后,在剩余的时间内主要工作任务是进行工作交接及相关工作的收尾工作,绩效同比要下降,所以有很多企业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如有备用人选,希望提出辞职的员工早些离开。那么,此时一定要与该劳动者签署一份相关协议,即因公司考虑到员工离职的请求,同意员工即日起离职的协议方可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