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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的罚金不交不行,罚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般情况下必须要交。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关于执行收取罚金的若干问题:
第三百六十条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
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会加罚金,滞纳金。也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罪。
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缴纳罚金,法院应当强制追缴。如果当时无力缴纳或者隐匿财产不予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缴纳。罪犯在服刑期间未缴纳罚金的,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假释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假释。
积极执行财产刑的会从宽掌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号 2011年1月17日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呵呵…罚金也是刑事处罚的一部分,既然不交罚金就是不肯执行处罚啦。不过家庭条件困难实在交不起的,可和法院说明情况,经查证属实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作出暂缓执行的裁定,等有财产再执行,这不会影响缓刑。若恶意不交罚金,就……
不交的话出狱后可能还会被强制执行,但如果实在没钱,法院也没办法.实际上许多法院在判罚金刑时法官自己心里也知道是空判,但法律规定必须要判的,法官不判也不行.
一、法院罚金不交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罚金是刑罚的一部分。被判处罚金的被告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缴纳日期前主动缴纳罚金。如果到期后不缴纳,法院什么时候发现该人有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而有履行能力故意不履行罚金的,减刑、假释时从严把握! 二、法院罚金缴纳《刑法》 第53条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
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 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
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