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满一个星期有工资吗

推荐 综合 2020-07-27 09:39:10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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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班一个星期可以辞职吗,辞职有工资吗
  • 工作一个星期有工资吗?
  • 工作一个星期有工资吗
  • 劳动法有规定上班第一个星期没有工资吗?
  • 到工厂上班一个星期我能接到工资吗?
  • 试用期一个星期有工资吗?
  • Q1:上班一个星期可以辞职吗,辞职有工资吗

    可以辞职,工资应该是有的,但也要结合你应聘时是怎么约定的。

    Q2:工作一个星期有工资吗?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你可以辞职,并依法主张劳动报酬。

    Q3:工作一个星期有工资吗

    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无论工作几天,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工资。

    如果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可以提前三日口头通知用人单位,然后结清工资走人。

    用人单位如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机关投诉。

    法律链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4:劳动法有规定上班第一个星期没有工资吗?

    《劳动法》中没有上班第一个星期没有工资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

    第五十1653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Q5:到工厂上班一个星期我能接到工资吗?

    第一,从事危险的工作,一定要让厂里买保险,这个要切记。 第二,老板口头上说的八成是忽悠你的,要签劳动合同,白纸黑字。这样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合法的保护。 第三,如果合同上没写“没做满**天,才能领工资”的字样是能领的

    Q6:试用期一个星期有工资吗?

    只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干过活,都是会有工资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 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试用期单位能否随意解约 滥用试用期单方解除权是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 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

    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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